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项目,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集体或高等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九条 对给高等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备案。
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商省纪委、省监察厅进行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