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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jjc 发布时间:2013/05/16 10:07:37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条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规定应当由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制定、调整高等学校的办学方针、年度工作规划和学校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制定、调整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高等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调整和商业贷款计划)。

     (三)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高等学校党政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学校人员聘用、收入分配、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九)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一)高等学校处级副职(六级职员)以上干部、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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