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带头人的招聘录用。
(三)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四)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五)全国、省、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六)校办独资企业决策层组成人选的提名、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独立学院校方董事及经理的推荐。
(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高等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八)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二)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四)高等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五)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
(一)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
(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
(四)其它重大开支项目。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高等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 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的要求,明确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