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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债务管理的意见
发布者:jjc 发布时间:2013/05/16 09:57:29 阅读: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 年4月6日 印发

 

各省属高校:

     为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年来,部分高校通过财政补助、学校自筹、银行贷款、土地置换、吸引社会捐资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新校园、新校区,加快改善办学条件。但是,在加快事业发展过程中,部分高校出现了负债规模偏大、对财务风险认识不足、还债责任意识不强、债务资金使用监督不严等问题。为确保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合理控制高校债务规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 ) 18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教党〔2010 ) 2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 ) 56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字〔2010 ) 8号)的要求,现就加强省属高校债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学校债务管理工作

     加强学校债务管理关系到学校运行安全和稳定,关系到学校信誉和学校的社会形象,省属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学校债务管理工作,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有利于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出发,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树立勤俭办事业的思想,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坚持量力而行,坚决反对一切互相攀比、贪大求全、追求奢华、超标建设的浪费行为。

     二、坚持“谁举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债务偿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非义务教育学校在民事活功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举债学校作为借债的主体,承担偿还责任,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债务负有法律责任。各学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事业负责的态度,提高风险意识,完善决策程序,科学论证借债项目和额度,严格明确还款计划,由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举债事项。

     各高校应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年度还款计划,将债务本息支出列入当年预算,并按照债务本息归还的时间、额度要求,履行还款责任。继续落实还贷准备金制度,各学校应在年度预算中按贷款余额的3%-5%预留还贷准备金。

对债务余额大、财务风险高,未按规定履行还贷责任和落实还贷准备金制度的学校,省教育厅、财政厅将约谈学校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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